消防維護保養要求如下:
1、按照規定對委托維修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進行定期檢查、維修和保養;
2、對消防設施出現的故障及時修復,保證其正常運行;
3、對維修保養的消防設施運行情況,每季度檢查一次,每半年向市公安消防局報告一次,當出現嚴重故障不得不停用時,應立即報告;
4、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,隨時受理委托單位有關消防設施的故障報告并及時排除;
5、如維修保養不到位,致使消防設施失去作用造成后果的,要負法律責任。